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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跤诱发同父异母哥哥冠心病猝死 弟弟失手领刑

  发布时间:2010-07-23 10:22:54


    河南省固始县一对同父异母兄弟因琐事发生争执,弟弟一急之下将哥哥从土岗上推下,没想到诱发了哥哥的冠心病,致其不治身亡。弟弟也因此触犯刑律。7月23日,固始县法院鉴于被告人张华学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张华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华学系固始县郭陆滩镇余岗村农民,是被害人罗某同父异母的弟弟。二人住同一村民组。

    2010年4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华学找村民郑某用挖掘机为其去世的母亲包坟。其间,郑某不慎将通往被告人所在村民组的电话线挂断。次日晚19时许,被告人在本村民组的庄稼地与罗某相遇。罗某就电话线被挂断一事埋怨被告人。被告人不服,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将罗某从一土岗上推下,罗某摔至土岗下的沟坎里。

    被告人见罗某出现生命危急状况,赶紧让村医生对罗某抢救。罗某因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被告人让在场的村干部报警,并表示到公安机关投案。报警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控制。

    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罗某因生前与人争执及摔跌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学在与被害人罗某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由于主观过失而没有预见,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让他人报案,并表示到公安机关投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同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华学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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