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因朋友与他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竟跟无辜者撒泼胡闹,终于被判刑罚。7月26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某,农民,住固始县泉河铺乡安山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6年9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8月刑满释放。
2010年2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某同常某父子酒后到固始县城林海山庄洗浴中心准备洗浴。常某到收银台前询问消费情况时,正在结帐的高某、王某与常某说话。因话不投机,遭到常父的质疑,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后高某、王某跑离林海山庄。因周某嘴被打出血,就去追撵高某,未追到。周某返回林海山庄大厅,大声叫骂。其拿起大厅内的椅子扔进擦鞋区,砸在服务员孟某的身上,后周某被山庄工作人员拽出大厅。在林海山庄院内,周某又追打工作人员。林海山庄附近的固始县保安公司经理韩某前来劝阻时,其左手大拇指被周某咬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孟某、韩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方赔偿被害人孟某、韩某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随意殴打与纠纷无关的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