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少年为了发财,冲动之下接连抢劫他人财物,并对女性受害人滥施淫威,幸未得逞。7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冲(化名)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马冲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马冲,男,1992年9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城郊乡十里井村。
2009年1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冲窜至固始县城关民生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附近,拦截路过此地的城关女青年李某,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劫李某现金500元。随后,被告人又强行摸李某上身,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未遂。
2009年12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马冲窜至固始县城郊乡汪庙村附近,拦截路过此地的城关女青年侯某,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劫侯某手机一部,价值630元。随后,被告人又强行摸侯某身体,并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未遂。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马冲于2008年9月的一天凌晨抢劫他人现金100元,于2009年1月11日晚22时许抢劫他人现金400元,于2009年1月19日凌晨抢劫他人现金1350元,于2009年12月26日凌晨抢劫张某未遂,于2009年12月27日晚23时许抢劫他人手机一部,价值2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冲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马冲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