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谎称有朋友要汇款需借用银行卡,从而骗取恋人银行卡和密码。该男子用银行卡取走21900元现金。8月3日,固始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宜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宜超,男,现年21岁。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 12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宜超和陈某系固始县世纪电脑学校的同学,二人为恋人关系。2009年11月,被告人刘宜超以其朋友赵某要从外地汇款为由,借用陈某的银行卡,并询问了银行卡的密码。后被告人将卡归还陈某。
2010年2月8日,被告人以同样理由骗取陈某的银行卡,分别从固始县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工商银行的AYM机上多次取款,共计取款21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潜逃至广州。2010年4月25日,被告人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宜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罪行,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