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家台商独资公司聘请的员工为牟取不义之财,与乡林管站长合谋,采取虚构合作造林合同的方式,侵吞公司180161元财产。8月4日,固始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郑军、胡启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2004年,河南省信阳市成立一家台商独资公司“信阳金太阳科技林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向信阳市境内的农村基层组织租用林地及植树造林、收购林木、木材加工等。被告人郑军系安徽省金寨县古碑镇农民,2004年被聘为该公司驻固始站副站长。被告人胡启成系固始县汪棚乡农民,任该乡林业管理站站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郑军利用其管理金太阳公司在固始县的林地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胡启成,伪造金太阳公司与固始县汪棚乡小胡集村委会的《合作造林合同》及附件,骗取该公司购林木等款37946元;伪造金太阳公司与固始县汪棚乡毛学村委会的《合作造林合同》及附件,骗取该公司购林木等款52434元;伪造金太阳公司与固始县汪棚乡新吴村委会的《合作造林合同》及附件,骗取该公司购林木等款88781元。被告人郑军利用上述合同,骗取金太阳公司林木抚育费等款26813元。
2008年7月,金太阳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到郑军所签合同的汪棚乡毛学村、小胡集村、新吴村的“林地”进行施肥抚育时,发现郑军所签订合同的“林地”根本不存在。
在金太阳公司对郑军的犯罪事实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郑军退还公司50000元赃款,被告人胡启成的亲属退还99000元赃款。
2008年11月、12月,被告人胡启成、郑军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还剩余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军、胡启成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金太阳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退赃,酌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