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少年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不愿小事化了,却相约决斗,终于触犯刑律。8月5日,固始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方刚(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方刚,男,1993年8月出生,固始县城郊乡大棚村人。
200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因故与汪棚乡常岗村青年张某发生矛盾,双方相约斗殴。次日晚20时许,被告人方刚伙同他人在固始县红苏路南段“伊妹儿”网吧门口,与张某发生斗殴。殴斗过程中,被告人等人持钢管等工具将张某打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6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刚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