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退伍军人曾两次盗窃获罪,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搜查时,竟意外发现其藏有子弹。结果,该退伍军人又增加了一个新罪。8月11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玉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私藏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余玉忠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余玉忠,男,1965年4月出生,系退伍军人,固始县城关镇市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因同罪于2005年6月被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余玉忠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城蓼东路与文昌街附近,盗窃城关居民刘某货车内的酒及方便面共25箱,价值1692.50元。
4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举报,前往余玉忠家中搜查,发现其私藏56式军用步枪子弹共39发。被告人供述,子弹系其退伍时从部队私自带回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军用子弹39发,其行为构成私藏弹药罪。被告人余玉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