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16岁初中男生伙同他人将三名女学生骗出学校,后其中的两名女生被他人强奸。虽然该男生自始至终未实施奸淫行为,仍被以强奸罪接受法院处罚。8月12日,固始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越(化名)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越,男,1992年11月出生,事发前系固始县陈集乡一中学校九年级学生。
2009年3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越伙同宣某、张某(均己判刑)经预谋后,以请客吃饭为名,将固始县陈集乡一中学校女学生陈某、李某、丁某骗至固始县城“邓大个子”烤黑鱼摊吃饭。吃饭期间,三名女学生在宣某、张某的劝说下,各喝了两瓶啤酒。饭后,王越及其同伙人宣某、张某又将陈某、李某、丁某带至固始城关“怡顺宾馆”,并开了三个房间。被告人王越将李某搀扶到房间后离开。宣某对张某实施了强奸。在另一房间内,张某对陈某实施了强奸(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潜逃。2010年6月8日,被告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越帮助他人采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