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应邀替一名在外逃匿的黑社会成员转送30万元资金,触犯刑律。8月18日,固始县法院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郞茂强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郞茂强系固始县城关镇市民。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12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90年以后,固始县人穆永红、穆大银、穆建军笼络宋鹏、胡国成、刘国强、司国锋等十四人(均已判刑)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组织地从事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敲诈勒索、诈骗、偷税、保险诈骗、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房地产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2008年9月,公安机关侦破了穆永红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穆永红畏罪潜逃。
被告人郞茂强与穆永红相识。穆潜逃期间,被告人正在北京打工。为了继续潜逃,穆永红与被告人取得联系,要被告人返回固始县为其转送资金。被告人遂于2009年3月从北京返回。穆永红的弟弟穆建军得知情况后,遂以被告人郞茂强的名义办理一张存款为30万元的银行卡。被告人持卡找到穆永红,将银行卡交给穆永红,供其消费和继续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郞茂强明知穆永红是犯罪的人,而协助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