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自治县一农民来豫务工期间,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同住一室的工友存款单的存放处,没经得住诱惑将存款单与其工友的身份证一同盗走,并取出里面的4000元现金。2010年8月23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有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曾有富,男,1976年1月出生,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自治县城关镇人。
曾有富与浙江省临安市务工人员王某一起在河南省固始县三和木业公司务工,且同在固始县城郊乡五里村租房居住。2009年9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曾有富乘王某不在出租房之机,将王某的两张活期存单及身份证偷走,并于当天在固始县城信用社盗取现金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