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三名少年抢劫在校学生嚣张之极:不仅到学生寝室挨个搜钱,还“责令”身上没钱的学生次日备钱,等待“被抢劫”。9月10日,固始县法院对其中一名抢劫犯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曾刚(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曾刚现年17岁,初中文化,系固始县分水亭乡铁铺村农民。
2008年3月23日夜11时许,被告人曾刚伙同王某(未成年,另案处理)预谋后,带木棍、手电筒到分水亭乡一中学校,叫门入室,进入初二(2)班男生寝室内,将在睡觉的学生曹某等五人喊醒。二人采取威胁手段,搜学生衣服口袋,抢劫现金110余元。
2008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曾刚伙同王某到本县分水街道三岔路口处,向晚自习后返家的分水一中学生李某要钱,因李某身上没钱,二人对李某实施殴打后离开。
当晚22时许,被告人曾刚伙同王某、张某(未成年,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分水卫生院门前,强行拦住学生刘某等五人,因五人均未带钱,曾刚令每人于次日各带10元钱给他。随后,其一伙又来到分水一中学校内,采取叫门入室手段,先后进入初一(4)班、一(3)班、二(3)班的男生寝室,采取威胁、搜衣兜等手段,向田某等十六人索要现金,共抢劫70余元。因许某等九人没钱,其一伙强令每人于次日上午带10元、15元不等到学校,当场交给他们。
次日中午12时许,曾刚一伙再次来到学校,向许某等五人索要现金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周16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