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男子买卖3把手枪60发子弹 检举杀人犯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0-09-11 12:41:54


    河南省潢川县一青年伙同他人先后三次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因其归案后检举揭发一名杀人犯,构成重大立功,得到减轻处罚。9月10日,固始县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朱松林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松林,男,现年28岁,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农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抓获。

    2004年春,罗振(潢川县人,已判刑)从云南省黑市以6000元价格购买仿六四手枪1支、子弹20发。之后,罗振伙同被告人朱松林将该枪与子弹带至江苏省苏州市,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陈荣明(绰号狐狸,已判刑)。陈荣明又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枪与子弹卖给丁兵(已判刑)。2005年1月1日,该枪与19发子弹被追回。

    2004年5月和2004年7月,罗振先后以6000元的价格各购买仿六四手枪1支、子弹20发。之后,罗振伙同被告人朱松林以相同手段将枪与子弹卖与他人。

    2010年5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朱松林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抓获。

    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朱松林举报一名河南省商城县故意杀人案网上追逃主犯的藏匿地点,商城县公安局根据该线索将逃犯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松林协助他人非法出售仿六四手枪3支、子弹6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朱松林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抓获案犯,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1089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