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因盗窃获刑十一年。服刑期间,侦查机关破获其一起抢劫罪漏罪。9月13日,固始县法院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王安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安发,现年44岁,固始县黎集镇汪庙村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6月30日被浙江省绍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07年1月15日被河南省潢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期间因有悔罪表现被信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2005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安发窜至安徽省金寨县江店镇,以租车为由坐上被害人李某(女)的出租车。当日夜,李某按被告人吩咐将车开至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插花村境内的一条乡村公路上。被告人趁李某不备强行关掉车大灯,并抓住李某的左手,拔掉车钥匙。接着,被告人按住李某左手,撸掉其胳膊上配戴的价值1120元的黄金戒指,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安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判处。被告人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中已裁定减刑的一年应扣除。法院以被告人王安发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对被告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