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一名行人,伤两人。该男子为此付出沉重代价。9月14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唐孝武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唐孝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高某经济损失共计144558.06元,扣除已支付的31000元,还应赔偿113558.06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孝武,男,固始县城郊乡大寨村农民,现住固始县三河尖乡望岗村。
2010年3月14日晚18时许,被告人唐孝武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奥拓轿车,沿2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固始县三河尖乡周郢村路段时,将步行的高某、王某、赵某某(女,2002年12月出生;其父赵某)撞伤。被告人将三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赵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固始县人民医院诊断,高某左胫骨平台骨折;王某面部擦挫伤,腹部外伤。被告人唐孝武到公安机关自首。经责任认定,唐孝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方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孝武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孝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由于被告人唐孝武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孝武虽然投案自首,但其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且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故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