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由于有的义务人因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权利人生活极度贫困而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产生活和国家司法权威。为缓解执行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固始县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财政拨出专款,设立了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用于对上述案件权利人实施救助。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一是执行救助资金严重短缺,而需要救助的案件又大量存在,造成法院实施救助困难。二是权利人对执行救助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法院一旦执行不能,即可用执行救助基金垫付,若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便到处上访,给法院实施执行救助带来不同程度的压力。三是执行救助程序有待规范。如果法院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办案人员为了追求结案率,会刻意予以救助,主观随意性较大,如果依权利人申请,有可能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客观,给执行救助金发放造成一定困难和不便。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多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着力解决法院救助资金短缺。二是整合救助力量,实行法院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形成困难群众救助的长效机制。在执行救助过程中,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的联系,使得生活困难当事人在城镇低保和慈善等方面获得救助。三是规范执行救助基金的运作程序,尤其是加强救助申请的司法审查。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申报表,其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应提供申请执行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法院初审后送交民政部门进行复审确认,最后予以发放。这样才能保证基金最终确实发放给了最需要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四是统一救助基金发放数额的标准,应以维持申请执行人家庭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平为限,具体的标准可参照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这样既可以满足申请执行人生活之需,也符合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应急性、补偿性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