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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不记账 催要借款不认账

  发布时间:2010-09-19 16:55:34


    固始县一经销饲料的个体户向一名多年有业务往来的“老相识”借款。因相信对方就没有要求其打借条。后来要款时对方不认账,该个体户无奈诉至法院。9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原告申某起诉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判决驳回了申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申某系个体户,经营固始县郭陆滩镇申某饲料门市部。被告李某系固始县郭陆滩镇钱楼村农民。

    原、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饲料,原告购买被告的鸡蛋。双方对业务往来以记账方式进行。2008年12月27日,双方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支付欠他人的玉米款。鉴于双方的业务关系,借款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此笔借款在双方往来账目上没有记录,双方结账时也忘记结清此笔借款。原告并向法庭提供原、被告间关于此笔借款的谈话录音带。经当庭播放录音带,其声音不清晰,且有删除现象。

    被告辩称,被告借原告款已经还清。还款时借条抽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不能充分证实其自己主张。其因借款时疏忽大意,既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又未在双方往来账目中记账;在双方结账时又未将此款纳入应结账目中,造成纠纷。其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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