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受哥们义气驱使,为一名企业老板充当马前卒,对一煤厂毁车打人,终于触犯刑律。9月27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新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固始县杨山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利用稻壳、杂草、树叶、灌木等生物质为主发电的民营企业。许红卫(已判刑)系公司股东,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人何新红系固始县方集镇冷水村农民。
2008年下半年,经明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除以生物质发电为主外,以煤炭发电为补充。许红卫对此持反对意见,但因反对者未达公司参股规定人数,其意见未获采纳。此后,明源公司陆续从固始县方集镇“中河粉煤场”进煤。许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收拾”煤场。
2008年12月22日上午,许红卫再次看见运煤车辆进入公司。为杜绝此类事件,许红卫决定展开“实际行动”。当日中午,许在固始县段集乡街道宴请“哥们”汪俊红、王浩(均已判刑)吃饭。许红卫授意汪、王二人再找四人至中河粉煤场寻衅,以迫使煤场不敢再送煤。汪俊红、王浩遂找到被告人何新红等四人。
当日下午13时许,由王浩带路,被告人何新红与汪俊红等六人乘车窜至中河粉煤场,殴打司机孙某、郭某和煤场老板孙某某,砸烂七辆运煤车和一辆铲车的挡风玻璃、一辆运煤车的保险杠。经价格鉴定,车辆损失4585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800元。
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何新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新红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公民,毁坏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