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关系要好的从事水电安装的农民在其中一方承包到安装工程时,经常邀请另一方帮忙,并支付报酬。那么,双方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9月2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因临时帮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构成临时性雇佣关系,被告祖某对原告李某的伤残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7592.88元。
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固始县杨集乡农民。二人多年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原告受伤前,双方中的一方承包水电安装工作后,经常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邀请另一方协助完成。
200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祖某在承包到一个安装工程项目后,电话邀约原告李某帮助其干活。次日,原告在为被告承揽的管线安装项目干活时摔伤。经固始县红星医院检查,原告右跟骨骨折。经双方协商,原告暂回家在其所在村、乡卫生院(所)保守治疗,用去医疗费2000元。后因伤情恶化于8月18日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5日,诊断为“右跟骨陈旧性骨折并行切复固定术”,用去医疗费11400元;原告出院后先后在固始县红星医院、人民医院复查。
2009年11月26日,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右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雇佣关系是雇员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或专业技术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务获得利益并向雇员支付相应报酬的劳务关系。原告李某在被告祖某指定的工作场所和时间内提供劳务,并从被告处获取固定报酬;被告亦通过原告的劳务获得利益。双方形成临时性雇佣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的从业者,应当知道从事该项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加强自身的安全保护措施。其在工作中摔伤,自身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作为雇主的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