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行窃被发现使用暴力求逃脱 累犯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0-10-11 10:32:47


    河南省商城县一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的他依旧不思悔改。其多次行窃,并于最后一次行窃时将被害人打成轻微伤。10月1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立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周立国系河南省商城县人。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周立国伙同他人窜至潢川县双柳镇街道,采用剪窗、撬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吴某开的“锐捷科技电脑专卖店”内,盗窃电脑等电子产品共67件(套),涉案金额12485元。

    首次得手后,被告人愈发猖狂,先后于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新县城关金水花园小区、新县城关环翠小区,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社区凤凰塘组、长堰小区。共盗窃被害人尉某、刘某、常某、许某、徐某、刘某某、冯某财物合计53381.02元。

    2010年3月17日,被告人在固始县城关将军路北段东侧蓝某家行窃时,蓝某及其妻杨某惊醒。被告人为求逃脱,将蓝某打成轻微伤。后被告人被蓝某及其邻居王某制服。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向被害人退还现金11000元和部分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国单独或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蓝某家行窃时,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部分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1178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