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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步行石堆前被撞伤 获赔补课费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0-10-11 16:24:55


    河南省固始县一9岁女孩单独外出,在一处石堆前被对面驶来的电动车撞倒致伤。女孩为此耽误了功课,其家长不得不请来家教为其补课。10月1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认定骑车人徐某、女孩郑某、石堆堆放人江某各承担60%、20%、20%的过错责任。徐某、江某分别赔偿郑某各项损失14358元、4786元。其中,因郑某受伤,其家人支付的家教费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法院均判令二被告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郑某系固始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女学生;被告徐某系固始县张老埠乡人主村农民;被告江某系固始县城关镇东大店社区居民。

    2009年7月,江某在城关民生路建造一栋商住楼,其未经许可将建房用的沙石等材料堆放在路旁。9月18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民生路自南向北行至江某堆放的石堆处时,将沿路相向而行的郑某撞伤。郑某于次日被送至固始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郑某左胫腓骨远端骨折、头外伤。郑某住院14天,花医疗费7083元。

    郑某因住院全休三个月,此间家人为其请家教补课,付费5000元。郑某住院期间,被告徐某向其支付医疗费3000元。

    事发后,经固始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郑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某被撞伤,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徐某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江某占用路面堆放石子,影响交通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郑某的监护人对其疏于监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案情,酌定徐某承担60%的责任,江某、郑某各承担20%的责任。郑某因发生事故致其本人和家人精神痛苦;其为此不得不中断学业。故其家教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均应由责任人按各自过错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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