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大型超市的业务员利用为商场采购货物的便利,截留30余万元的购货款,用于和他人合办小超市和挥霍。但纸里包不住火,该业务员最终还是因无法补交欠款而案发。10月1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晓亮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晓亮,男,现年26岁,固始县城郊乡陈庙村人,案发前为固始县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业务员。
被告人于2002年任国源公司保安员。2006年5月至2009年8月,先后任该公司采购部杂货处副处长、生鲜处处长、食品部营运副经理。
2008年2月,被告人张晓亮与他人在固始县城工业园区合伙开办一家小型购物超市。
为维持购物超市的资金周转和个人挥霍,自2009年1月至同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晓亮利用其为公司采购货物的职务便利,采取把购货后的余款不上交或截留货款的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合计306679元。经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仍未能将欠款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晓亮身为私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供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