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鲁莽驾驶摩托车,没有考虑到安全问题,最终致一人死亡,自己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11月2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程宏山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程宏山,男,1965年10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祖师庙乡黄楼村。
2008年11月17日清晨,程宏山骑着两轮摩托车在204省道上由南向北行驶。由于此时天刚放亮,程宏山没有顾及安全问题。6时许,当程行至204省道南大桥乡路段时,与前方刘某同向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刘某受伤。2009年2月12日,刘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宏山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宏山家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8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宏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