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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竞买保证金130万用于炒股 物价局干部领刑

  发布时间:2010-11-17 15:30:15


    河南省固始县物价局一干部利用拍卖行委托的便利,指使竞买人将保证金存入其私人帐户用于炒股牟利。未曾想钱没有赚到,却触犯了刑律,受到制裁。11月17日,固始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志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志华,男,现年38岁,案发前系固始县物价局干部,任该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2008年,河南省信阳市拍卖行为了发展业务,在各县区价格认证中心设立拍卖联系点,拍卖的组织工作交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拍卖行仅在拍卖的当天派拍卖师主持拍卖。

    被告人陈志华利用其担任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组织拍卖工作的便利,安排竞买人将竞买保证金直接存入其私人帐户。其中,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指使竞买人焦某等人将交纳的80万元保证金存入其私人帐户,后被告人将钱取出存入其爱人的工商银行帐户上用于炒股。次年3月5日,被告人又将竞买人兰某交纳的100万元保证金中的50万元以相同手段用于炒股。

    据被告人陈志华交代,其挪用保证金炒股有赚也有赔,去掉佣金和税金,没有赚到钱。

    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将挪用的130万元资金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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