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驾驶三轮车与挖掘机相遇时,因避让措施不当,将行人挂倒致死。11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韩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韩雁,男,现年30岁,固始县泉河乡安山村农民。
2009年12月24日晨7时50分许,被告人韩雁驾驶自家农用三轮车沿固(始)泉(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泉河乡谷堆村路段时,遇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挖掘机由北向南沿固泉路向东行驶。韩雁驾驶车辆避让挖掘机时,刹车失灵,往右打方向将站在路口北边的村民胡某挂倒;又将殷某驾驶的机动车轧损。胡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韩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20000元,赔偿殷某车损9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韩雁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韩雁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