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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掉下地板砖 “砸丢”雇主四万四

  发布时间:2010-12-02 14:40:29


    河南省固始县一工人在工地上干活时,被楼上掉落的地板砖砸伤。后工雇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对簿公堂。2010年12月2日,固始县法院判决雇主许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44159.73元。4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7年7月30日,许某与固始华夏公司签订水电工程承揽协议,固始华夏公司将承建的“莲花园”商住楼工程中水电部分承揽给许某施工。原告徐某经人介绍到许某施工工地干活。2008年月6月24日,原告徐某从楼房第二层到第三层送东西,并停在尚未完工的电梯旁时,被从上面落下的地板砖砸伤左胳膊。

    徐某被砸伤后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手术协议书上,被告许某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栏目中签字。徐某在治疗期间和从固始县人民医院出院后,分别到安徽省立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等地检查治疗。2009年3月16日,固始县人民医院出具“关于徐某二次手术费用评估咨询意见函”,证明徐某第二次手术费用为4552元。

    2009年7月29日,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在被告许某承包工地上干活;徐某伤后,被告许某又以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手术协议书上签名。综上,法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许某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在雇佣活动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大意造成自身损害后果,本身负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已查明的案情,被告许某承担70%赔偿责任,另30%由原告徐某承担。许某与固始华夏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许某系承揽人,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前发生风险,定作人固始华夏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因受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定。法院遂据案情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之百分之七十,即赔偿44159.73元。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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