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名男子在KTV迪厅蹦迪时,被他人不小心碰了一下身体,便邀集众人手持凶器将他人砍伤。12月6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孔玉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葛明(未成年,化名)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孔玉,男,现年21岁,固始县汪棚乡黄岗村农民。被告人葛明,男,现年18岁,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村农民。
2010年2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孔玉、葛明同他人在固始县城关“梦海KTV”迪厅蹦迪时,吴孔玉被同在迪厅内玩耍的曾某碰了一下身体。二被告人一怒之下伙同他人手持砍刀、钢管等物将曾某兄弟俩和曾某妻子周某砍伤。经鉴定,曾某系轻伤,另二人均系轻微伤。
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0元,得到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孔玉、葛明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明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