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青年因多次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终于被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二年。该青年以劳教委作出劳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罚”原则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12月9日,固始县法院判决维持劳教委对原告贾某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法院查明,原告贾某现年27岁。2010年5月11日晚,原告在固始县蓼城大道“凯旋KTV”内,与孙某一道共同殴打周某。其间,原告脚踹周某并用衣架殴打周某数下,后被他人劝住。2010年5月12日,固始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贾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10年5月23日,被告信阳市劳教委依据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劳教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两年。
法院另查明,2005年至2007年间,原告贾某因多次违法,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
原告贾某认为,被告信阳市劳教委对其作出劳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劳教委适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均已废止。故劳教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贾某无故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原告对此也无异议。法院对其寻衅滋事行为予以认定。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信阳市劳教委在固始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基础上对其作出劳教两年的决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未明文废止。故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信阳市劳教委认定原告寻衅滋事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