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俩农妇因在是否给付5斤猪肉的价钱上发生争执,其中一人将对方肋骨打断4根。打人者刘静在赔偿受害人9000元之后,于12月13日被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静,女,现年42岁,系固始县马岗集乡桥口村农民,与被害人叶某系同一村民组居民。
2010年8月上旬,叶某家将喂养的一头猪杀掉。被告人和其他村民前往购买5斤猪肉。事后,被告人从别人口中听说叶某向外散布其“买猪肉不给钱”、“装孬”等言论,心中十分恼怒。
8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静与被害人叶某在马岗集乡桥口村庙坎村民组一田埂边相遇。双方为买猪肉的事争吵叫骂,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脚踹对方,致叶某左侧第六、七、八、九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叶某达成协议,赔偿叶某9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