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在经营一木材加工厂时,因设施简陋,缺乏安全意识,导致高速运转的电锯片飞出,将正在作业的一名工人的大腿当场切断。因出血过多,该工人最终性命不保。厂主也因此破财领刑。12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胡安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安贵,男,现年46岁,农民,住固始县祖师庙乡王行村。
被告人在本乡经营一木材加工厂,设施简陋。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在厂房内操作一圆盘电锯切割木料时,锯片突然飞出,将该厂工人李某的左大腿切掉。李某当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因失血过多,加之医疗条件所限,李某死亡。
经查,该木材加工厂使用的电锯系简易圆盘电锯,各工作区没有安全隔离措施。
事发后,被告人胡安贵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6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安贵在生产经营中,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