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女子为牟利,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从中提成。不料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12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丁某,女,现年44岁,住固始县城关镇北关村。
被告人丁某在固始县城关镇淮河路与农场路交叉口开办一发廊,容留俩女性卖淫。被告人每次从嫖资中抽取四分之一的提成。2010年8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发廊内介绍、容留王某分别向吴某、文某卖淫;介绍刘某向马某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三次,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