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曾因盗窃被判刑入狱。但出狱后他没能洗心革面,而是重操旧业。在一次行窃过程中,他被主人抓了个现形,为逃脱处罚,他将主人打致轻微伤。他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12月 27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齐培培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齐培培,男,现年25岁,系安徽省太和县人。
201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齐培培伙同他人携带断线钳一把、背包一个,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固始县往流镇、李店乡等地,采取翻墙入院,剪锁入室的手段,进入村民罗某、高某等九人家中,共盗窃现金16450元;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价值5580元。
2010年6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齐培培伙同他人流窜至固始县沙河铺乡沙河村。当其在村民汪某家盗窃时,被回家的汪某发现。齐培培便从汪家门后抄起一根钢筋棍砸了汪头部一下后逃跑,被汪追上按倒,齐培培的同伙也随即上来和齐一起与汪发生厮打。最后,齐培培的同伙骑摩托车逃跑,齐培培被汪某及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
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汪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另查明,齐培培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培培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未盗得财物,在抗拒抓捕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身体的轻微伤害,属抢劫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齐培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案值2203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