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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被砖块砸伤 雇主房主建筑人依过错担责

  发布时间:2010-12-28 15:01:06


    固始县一农民工在给人建造的房子拆模壳时,被砖块砸伤,为此花去近80000元医疗费用。在索赔时,房主、雇工、建筑人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该农民工将三方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12月28日,固始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洪某的诉讼请求。即雇主陈某赔偿洪某全部损失110103.04元的60%,即赔偿66062.04元;建筑人杨某赔偿30%,即赔偿33031.02元;房主李某赔偿10%,即赔偿11010.34元。

    法院查明,原告洪某、被告陈某系固始县胡族铺镇郑桥村农民;被告李某系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村农民。

    2009年,被告李某在原居住的砖混平房上接盖第二层楼房,李某将楼房的主体工程承包给被告杨某承建;将楼房的支模壳(即楼房顶部结顶)工程承包给被告陈某承建。杨某将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完毕后,陈某便带领他人施工(即支模壳),其中包括原告人洪某。

    2009年7月14日晚19时许,洪某在拆门头梁下面模板时,门头梁下面的两层砖突然脱落,砸在其右脚面上,致右脚受伤。

    洪某先后在固始县胡族铺镇中心卫生院、固始县红星医院住院、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

    2010年1月14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洪某右第一、二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符合九级伤残。

    原告洪某为此花费治疗费、鉴定费、车旅费等共计80052.8元。

    另查明,洪某所诉的门头梁下面两层贴砖系被告杨某在承建楼房主体工程时所建。洪某拆两层砖系在陈某的安排下进行的。诉讼中,陈某提供了其具有高级模板工的资质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洪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应当获得赔偿。被告陈某虽未认可与洪某间的雇佣关系;但其认可,洪某是在其带领下劳动且从其手中支取工资的;同时,又有杨某、李某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印证。故陈某与洪某间属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同时,其在建筑过程中严重违背行业技术操作规程(在门头梁下贴两层砖未加支撑),留下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包人即被告李某在房屋发包给陈某、杨某承建过程中,对二人的资质未严格审查,其作为发包方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三被告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各自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原告受到损害的后果,应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结合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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