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三名青年男子,为牟取不义之财,盗窃商家手机店。随后将窃得的手机低价转卖给另一商家,最终遭到法律的惩处。12月29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明锋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杨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家友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锋住固始县城郊乡隔夜村。被告人周明锋住固始县城关镇武昌村。被告人苏杨住固始县马岗乡宋蜂笼村。被告人陈家友住固始县城关镇徐嘴村。
2010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锋、周明锋、苏杨伙同穆立超(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撬杠,乘出租车窜至固始县城关迎宾路刘某经营的“九州通讯”手机店实施盗窃,由苏杨坐在出租车内负责望风。当被告人王锋、周明锋与穆立超用撬杠将该店闸门撬开并砸碎玻璃门,欲进入室内盗窃财物时,因音响过大怕被群众发现而逃跑。随后不久,王锋再次单独进入该手机店内并盗走各类手机48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960元。
盗窃后,被告人王锋与被告人周明锋商量卖手机,周明锋找到被告人陈家友,陈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销赃。
案发后,部分手机已追退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锋、周明锋、苏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家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锋系盗窃财物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苏杨参与预谋并在其他被告人实施盗窃时,在旁望风,在共同犯罪中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家友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退,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