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原农业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0000元现金和两条中华牌香烟。在其卸任后,受贿案发。因其自首并退赃,得到从轻处罚。12月30日,固始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汪某系固始县人,案发前任固始县农业局局长,2007年卸任。
2006年底,固始县农业局下属二级机构固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开发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被告人任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项目化验仪器供应商邰某贿赂20000元现金和两条中华牌香烟。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