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为自己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三天后即发生了事故,并造成了近80000元的损失。在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却遭到拒绝。车主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1月4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季某78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50元。
法院查明,原告季某,住固始县陈集乡水利站家属院。
2010年7月14日,季某为自己所有的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双方用被告提供的制式合同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期限自201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14日24时止。
2010年7月17日,原告驾驶该轿车途经信阳市楚王城立交桥下被突然下汇的水淹没。事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被告亦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勘验。该车经固始县豫旺维修中心维修,支付维修费用85716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时,被告提出部分维修项目不当,双方发生纠纷。
该车维修费用经固始县价格评估中心鉴定,为75846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被告对价格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故对该异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合同中约定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系被告以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当属无效。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