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两名叔伯弟兄同为沙石运输个体户,因嫌对方抢自己的生意而成了仇人并聚众斗殴。结果,一人被打致轻伤仍获罪领刑;另一人获实体刑。1月10日,固始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杰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杰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陆军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杰峰现年42岁,被告人王杰涛现年38岁,均系城郊乡六里棚社区农民。二人为叔伯兄弟,同为运输沙石的个体户。被告人陆俊岭现年22岁,系固始县陈集乡桅杆村农民。
2007年,被告人王杰峰与被告人王杰涛同在固始县城红苏路与凤凰大道交叉口工地为开发商运输沙石,双方因嫌对方抢自己的生意而产生矛盾。11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杰峰召集蔡某、赵某等十余人,被告人王杰涛召集陆俊岭、翁某、陈某等十余人,均手持木棍在工地上相互殴打。殴打致王杰涛轻伤,翁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杰峰与王杰涛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王杰涛损失40000元,双方互相表示谅解。
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杰涛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陆俊岭委托其父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准备待其妻产子后自首。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陆俊岭被丰台区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抓获羁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杰峰、王杰涛、陆俊岭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杰峰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涛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俊岭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又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