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固始县法院对穆永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穆永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穆永红2004年12月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与新判处的罪并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穆永红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其强迫交易非法所得173346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穆永红自1999年起,单独或伙同穆大银等人多次寻衅滋事。2005年,穆永红与穆建军合伙经营房地产生意,并于2007年成立了阳光置业公司。在此过程中,穆永红、穆大银、穆建军笼络周玉彬、司国锋、宋银涛、王刚、徐洪超等人,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从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诈骗、寻衅滋事及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房地产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大经济利益。
2003年10月,穆永红强占固始县城郊乡汪庙社区山口组的一片坟地准备搞房产开发。穆永红带人威胁当地居民,强行要求居民将坟地迁走。居民李某不愿将其儿子的坟墓迁走,穆永红便命人强行将坟墓挖开。杨某拒绝将其父亲的坟墓迁走,穆永红便带人到医院“看望”其刚做完剖腹产手术的儿媳妇,迫使杨某就范。后当地村民组与穆永红签定私卖土地协议,将该处1152平方米的土地以18654元的价格卖给穆永红。经鉴定,该宗土地价值192000元。
2007年3、4月份,穆永红、穆建军找到固始县麻纺路的王某,要求用他家的房子地皮搞房地产开发,遭到王的反对。一天中午,穆永红带领王刚等人强行拆迁王的房子。王的家人还在屋内,穆永红就命人用大锤将二楼墙面砸了一个大洞。后王某被迫同意将房屋转交给穆建军、穆永红开发。
2007年3月,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110万元的价格购得固始县粮食运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5月22日上午,穆永红、穆建军在该公司没有获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带人到固始县粮食运输中心家属院强行拆迁,损毁简易房等物品,价值9536元。因此事,穆建军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次日,穆永红安排王刚一干人等在穆建军母亲的带领下到固始县人民政府门前示威,举着“还我们总经理自由,我们工人要生活”的旗帜,向政府施压,要求释放穆建军。后穆建军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穆永红黑社会性质团伙还犯有寻衅滋事、保险诈骗、故意伤害、霸占别人地皮、强建房屋、霸占承租门店拒不交还、非法索债、扰乱拍卖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固始县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永红伙同他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他人与其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达9000余元;伙同他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达19200元,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穆永红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穆永红家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永红于2004年12月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