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鱼塘边私设电网逮野兔 未料电死看鱼人

  发布时间:2011-01-17 16:03:57


    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私设高压电网逮野兔,结果兔子没有逮住,反而将一名养鱼人电死。1月1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曾纯泉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并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经济损失103818元(不含已支付的1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曾纯泉系固始县人,住固始县泉河乡闫桥村屋南组。

    200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曾纯泉在本村新河组张某承包的鱼塘西侧的农田里,接通附近的高压电线,私自设置电网逮野兔。当日夜,张某照例巡视鱼塘。张某路过电网处时,因不知情被被告人设置的电网击中。

    次日凌晨,当被告人曾纯泉前来查看电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已经死亡。被告人因畏罪,便将张某转移至鱼塘边的小棚内,然后匆忙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因被电击中右下肢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纯泉抓获。

    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纯泉在公共场所架设高压电网,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张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1296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