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采石场老板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雇佣不具有爆破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生产活动,结果引发事故,致该作业人员死亡。1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班德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班德山系固始县段集乡姚老家村人。案发前,被告人在该乡经营一采石场,雇佣多人从事石材采集作业。
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班德山指令其雇佣的工人张某在其所开的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张某在往炮眼内装填炸药时炸药爆炸,张某被溅起的石块砸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次日,被告人与张某家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8万元。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并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无从事爆破作业的相关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班德山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