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蛋糕店老板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未曾想其考验期刚结束没两年,又因强奸幼女被移送法院接受审判。1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某系固始县李店乡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9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其经营的蛋糕店内看店时,发现被害人小萍(化名,女,2003年3月生)及同学小陈放学从其店门前路过被告人遂心生歹念。其拿来果冻给小萍吃,随后便让小萍帮其提塑料桶至蛋糕店二楼。在二楼上,被告人将小萍强奸。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背幼女意志,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虽然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