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乡村医生在给患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疏忽大意,不遵守医疗规范,导致患者死亡。1月24日,固始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服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受害人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31488元。
法院查明,2008年8月31日晚17时许,家住固始县丰港乡张集村的村民张某因偶患感冒,固始县往流镇郑营村医疗室的乡村医生刘某前来诊治。杨某到场后,经诊断,便在张家为张某开了青霉素80万单位10小瓶计800万单位,用250毫升的盐糖水静脉滴注;第二瓶250毫升5%糖水又加入病毒唑0.1克共六支。刘某在观察滴注半个小时后离去。
次日上午8时许,张某因感觉头晕、头痛、四肢无力,又到刘某的医疗室接受治疗。刘某听说张某曾在县人民医院检查出有神经性头痛的病症,便给张某输了两瓶含有“丹参、维C”的盐水。此次输液持续到上午十时。结果,张某在第二日夜死亡。
庭审中,被告刘某不能提供治疗时的病历及其它相关诊断记录,也没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在给张某进行静脉滴注青霉素时做过皮肤过敏试验;而且作为施诊医生,刘某不能说出其在给被害人第一次输液时,用药究竟是青霉素钠还是青霉素钾,诊治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病找到被告刘某诊疗,刘某在死者家中静脉滴注青霉素,而非在正式医疗场所输用该药,不符合医疗规范;且被告不能证明其输送的是青霉素钠还是青霉素钾,也不能证明其是否做过皮肤试验;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任何记录材料;在未经诊断的情况下,仅凭他人的处方就给死者输用心血管药品丹参、维C。故被告刘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死者又没有其他外因,故与死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