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未成年人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伙同他人持钢管将别人经营的老虎机砸毁,取走老虎机内的硬币。1月2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系固始县胡族铺镇人,1992年9月出生。
2010年4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伙同张某某、王某、姜某(均已判刑)等人乘车窜至固始县李店乡街道“万隆网吧”,用随身携带的钢管将网吧内四台老虎机砸毁,并将老虎机内的200余元硬币抢走。
几天后,被告人再次伙同张某某等人乘车窜至固始县方集镇街道宋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内,用钢管将店内的一台老虎机砸毁,将里面的400余元现金抢走。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