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受包工老板雇佣盖房子,因施工过程中,不小心从楼上摔下导致昏迷。后经鉴定,该农民颈椎骨折致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2011年1月30日,经固始县法院调解,由被告王某某、姚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共计7.7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姚光芝负担。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系固始县段集乡齐山村农民,与被告王某某同村。被告姚某系固始县段集乡姚老家村农民。
2010年3月份,王某某承包姚某楼房建设,原告王某受雇于王某某。在劳动过程中,王某从楼房二层至三层转身台上摔下,并导致昏迷。王某摔伤后,当即被送往段集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后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王某在上述医院共药费医疗费用5000元。
2010年5月6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颈椎骨折致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