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在重阳节的下午窜至邻居家,采取捂嘴、威吓等手段,强行将邻居家的外孙女拽到储藏室内,欲对其进行强奸时,被邻居发现。2011年1月3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占庭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占庭,男,1935年8月出生,住固始县洪埠乡黄港村。
2010年10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占庭窜至邻居付某家,见院内只有付某的外孙女可可(化名)一人,便将可可拽住,用手捂其嘴,威吓将其打死等手段,强行将可可拽到付某的储藏室内。被告人正欲对其强奸时,被付某发现。张占庭逃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占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其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被告人张占庭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其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