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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逢一怒恩仇起 被划七刀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1-02-01 10:53:57


    古语云:“和为贵”,互谅互让就没有化解不了的怨和仇。而固始县一企业主却为了过往的小纠纷记仇,导致对方拔刀相向,将其划伤。行凶者也为此付出沉重代价。1月31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判处被告人张其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其友现年40岁,系固始县往流镇农民。被害人王某系该镇一米厂老板。

    2008年7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其友应朋友黄某的邀请,陪其到往流镇建淮米厂卖稻谷并帮忙卸稻包。当被告人进入米厂时,恰巧被该厂老板王某发现。因被告人曾在该米厂上过班,并与王某有点儿过节,故王某十分生气,便阻止被告人进厂。在场的其他人为防止发生纠纷,便把王某抱住。岂料,被告人趁此机会,用小刀将王某的背部划伤。王某上前追撵被告人,结果被告人又在王某的脸部划了一刀。随后二人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将王某推倒在地,又用刀在王某的背部划了五刀。

    王某随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王某所受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外逃。经网上通缉,被告人于2010年10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其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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