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家瓶装液化气经销户因为私卖其挂靠的进气公司以外的液化气,致其招牌被摘掉。两方发生纠纷。一青年农民受一方邀请,召集“小混混”替人报仇雪恨,结果致他人轻伤。该农民不但赔偿18000元钱,还被判刑。2011年2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颜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马颜林,男,现年36岁,系固始县观堂乡陈集村农民。
2009年,固始县世环液化气有限公司老板丁某发现挂靠其公司经营瓶装液化气的个体户肖某、朱某私自卖别家不合格的液化气,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丁某便让其亲属吴某将肖某、朱某店面所悬挂的印有该公司字样的招牌摘掉。肖某、朱某对此怀恨在心。
2009年6月8日,朱某指使被告人马颜林找人教训吴某。马遂找来十多名“小混混”,并在固始县陈元光广场将吴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吴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颜林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