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的三名未成年男女沉迷上网,为维持开销,不惜以身试法,结伙抢劫财物,走上犯罪道路。2月10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民(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劫罪、盗窃罪,决定对被告人赵想(化名)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静(女,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民现年十七岁,系固始县郭陆滩镇仰山村人,曾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盗窃先后四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赵想系固始县南大桥乡瓦庙村人,现年十七岁,曾因盗窃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陈静现年十七岁,系固始县南大桥乡安埠村人。
2010年9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民、陈静伙同他人翻墙进入固始县郭陆滩一中学校,窜至男生宿舍四楼,由被告人陈静把住宿舍门,被告人王民以收“保护费”为由,采用殴打、搜身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杜某等11人现金合计244元。赃款被3人用于上网消费。
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民、赵想伙同他人再次窜至该学校男生宿舍楼,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走程某等人现金合计284.5元。所得财物被被告人一伙上网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王民的父亲将528.5元赃款分别退给被害人。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赵想于2010年9月间先后盗窃作案四起,分别伙同他人在郭陆滩镇、南大桥乡盗窃被害人卢某、刘某现金各700元、杨某现金500元、夏某现金4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民、赵想、陈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想、陈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被告人赵想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赵想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民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