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酒后到灯具店,欲维修此前购买的灯具,不料遭拒,便趁着酒劲将前来处理的警察打伤。2011年2月14日,固始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佘光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佘光跃,男,现年50岁,固始县丰港乡杨庄村人。
201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佘光跃酒后到固始县黄河路一灯具店,欲返修此前在该店购买的灯具。当店员告知其该店已更换老板,无法为其维修时,佘光跃便从三轮车内拿出一块砧板摔在地上。店员怕其闹事,忙“110”报警。随后,固始县公安局民警王某等四人出警到现场。佘光跃采取拳打、口咬方式阻碍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四人受伤。
经鉴定,四民警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佘光跃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佘光跃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