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说的是为人处事中互谅互让的益处。而固始县的两位村民就是典型的反面例证,为了一点儿小事,便争论不下,互不相让,以至于大打出手,铁锹相向,结果其中一名村民被打成轻微伤。2月14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孙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017元。
法院查明,本案原、被告孙某某、孙某分别系固始县杨集乡张庙村、周寨村村民。
2008年8月,原告孙某某和村民共同集资修建本村杨洪路连接下地组的小路。因原告孙某某出资较大,村民便委托其参与修路、负责费用管理并监督施工质量,被告孙某为修路拉石子。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认为被告石子价格过高,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8月3日上午,原、被告在本乡张庙村鲁岗组土路上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厮打过程中被告用铁锹将原告的腿铲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原告孙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群众利益与被告产生矛盾,被告在与原告殴打过程中致伤原告,对原告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夲人参与互殴,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案情,原、被告所承担责任比例分别为30%、70%。原告孙某某因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合计5738.65元,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01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