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一农民驾驶拖拉机行至固始县境内一路口时,没有谨慎驾驶,致事故发生,一人死亡,自己也追悔莫及。2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章士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章士永,男,现年41岁,系淮滨县张庄乡人。
2010年6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驾驶变形拖拉机沿省道204线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至204省道与固(始)草(庙)路交叉口时,遇张某驾驶三轮变形拖拉机沿固草路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
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章士永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章士永在现场报警,并于次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士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